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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1-12 14:31:30>跟律师谈谈<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问题日益关注。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并不是很清楚,经常会到云法律网问:根据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本文将会带大家一起去了解新规定的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在了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之前,应当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广义上讲,也包括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些财产在上述所有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于此项问题,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上述规定中未出现的财产,首先应当分清财产的性质,由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做出处理,难以协商一致的,不能证明为其个人财产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例如一方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该财产的性质为一方受到身体伤害,影响将来劳动收入的赔偿,理论界一般认为参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比较妥当,即认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分割时间:一般人都认为,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候,共同财产才会予以分割,这是不准确的。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不离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财产。由于婚外情现象日趋严重,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将夫妻财产赠送给插足的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考虑到了这点,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分割原则:

  1、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财产分割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注意的是,应当系自愿,而不能是胁迫、欺诈方式达成的协议,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的书面协议,可以申请撤销。另外,分割内容应当针对的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而不能侵犯第三人利益,否则该条约定无效。协议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意味着获得孩子一方,极有可能获得财产多于另一方。没有孩子或者一人一个孩子的,适当照顾女方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分割的一项原则,这并不是说无过错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作出了离婚赔偿的规定,肯定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请求人无过错。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原则终究是原则,落实到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案例上来,不同的法官对这一原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审判尺度。加上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居住困难方原则等等,指导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则可能有许多个。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否有适用上的优先次序,是否有适用权重或排他性,多项原则如何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同时适用,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那么,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如何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这就需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就证据和事实理由方面做足文章,必要时最好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了。

 

 

房产分割的规定:

    1、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4、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5、协议离婚后反悔,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重新分割:离婚后分割完成了,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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