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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员工不满调岗拒履新 连续旷工可解约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2-2 14:52:30>跟律师谈谈<

  一男子不满公司单方将其调离岗位,拒绝到新岗位履职,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日以上,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男子不服,起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索要赔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支持公司处理决定

  2011年4月,高某与山东省烟台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封面上,公司注明,实际经营地址为烟台开发区和武汉东湖开发区。该合同约定,高某工作地点为武汉或烟台,合同期限至2016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高某被安排在武汉工作。

  2012年4月,公司新聘任一名行政人事经理姜某。2012年5月4日,姜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高某,让其于2012年5月8日前到烟台公司总部上班,逾期将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但高某自2012年5月4日至5月8日,仍在武汉上班。5月8日,姜某再次向高某发送电子邮件:“从2012年5月9日开始,将对你作旷工处理。”同年5月18日,公司向高某发出通知,因其一直未来烟台上班,累计旷工3日以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高某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并裁令公司支付其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诉求并未获得仲裁委支持,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高某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和烟台两地,高某应当服从公司安排,到烟台市工作,高某不服从公司劳动管理,拒绝到烟台市工作被视为旷工,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需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安排高某在武汉市工作一年后,又将其安排至烟台市工作,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公司正常劳动管理范围。高某虽不同意上述岗位调整决定,但未就此申请仲裁,或者依法行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以不到烟台工作的形式消极对抗,这种消极抵抗不影响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考核,公司此后以函件通知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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