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不合法出售被查封房子181套,涉案金额1.9亿,形成很多购房者未能如期接房的严重后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不合法处置查封产业案作出一审判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犯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吴某成立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建设位于重庆渝中区新华路201号的重庆世界大厦。2010年2月,吴某与刘某签署《风投协议》并向其借款5000万,同年10月用建设中的重庆世界大厦有些楼层作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两亿元。
2012年5月,刘某以吴某未履行《风投协议》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诉前产业保全。随后,重庆世界大厦第19层至64层有些房子被法院查封保全。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吴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查封重庆世界大厦。根据相关执行裁定书,重庆世界大厦负2层至64层有些房子被查封。
吴某在明知重庆世界大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购房者出售该房子,从2012年5月法院首次查封重庆世界大厦至同年12月底,该房产公司合计向购房者出售181套被查封的房子,出售金额达1.9亿余元,实际收款1.57亿余元。
2013年8月,公安机关将吴某拘传到案。审查中,吴某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合作解决很多购房者不能如期接房的问题,并合作有关组织洽谈处理欠款问题。
关于吴某擅自处置查封房产的问题,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定。
以案释法
擅处查封产业法定代表人担责
法院以为,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明知自己经营的重庆世界大厦的有些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不合法变卖出售,涉案数额巨大并致使很多购房者未能如期接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
法官解说称,所谓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是指躲藏、搬运、变卖、成心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躲藏、搬运、变卖、成心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片面方面为成心,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为单位犯罪,故本案中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该罪。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在明知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不合法处置查封的产业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协助处理因其不合法处置被查封的产业所发生的不良后果,极力消除不良影响,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