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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从编号到内容都有待规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2-6 10:05:56>跟律师谈谈<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下称“未检”)法律文书存在范围不一、种类不同的情况,有的检察机关甚至没有未检法律文书,仍在合并使用侦监和公诉部门的法律文书。笔者认为,未检文书应当统一和规范。

未检法律文书应当有别于侦监和公诉部门法律文书的编号。建议在原有编号基础上加“未”字,进行单独编号,突出未检部门的独立性。在文书落款的印章位置也应当规范地更改为未检处(科),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的案件,编号不宜分为两个起诉书号,否则容易导致案件统计与实际办案数量产生偏差。应采用一个编号,只是应将针对未成年人的起诉书号后加“——1”,针对成年人的起诉书号后加“——2”,从而区别开来。

未检法律文书应体现工作机制一体化。“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使得未检部门基本履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所有职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环节会出现许多重复的法律文书,比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社会调查报告和申请法律援助的函等,因为文书制作部门均是未检部门,所以没有必要根据诉讼环节加上“捕”或“诉”的字样而分别进行编号。对于在两个诉讼环节重复出现的法律文书,只要依次进行编号即可,这样既遵循“一体化机制”的运行,又便于操作,能够较为科学地统计出未检工作总量。

未检法律文书应覆盖未检业务全过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在检察实践中需要设置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书,比如帮教协议书、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保证书等。而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关的法律文书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文书等还没有统一的制式文书。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也没有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五花八门、形式各样。未检业务中可能涉及到“亲情会见”“不捕(诉)听证会”“回访记录”“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等,都应当有相应的文书。未检法律文书应覆盖未检业务全过程,在全国范围内保证新增法律文书样式、格式的统一,这样才不失法律文书的严肃和权威。

未检法律文书应注重执法细节。未检工作应体现国家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笔者在办案中发现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一是在分案起诉的成年人起诉书中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隐匿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但应当将该情况在未成年人起诉书中注明,使两份起诉书的信息能够匹配对应。二是对于可能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其“起诉书”中的“前科情况”应当慎重表述,不要背离“犯罪记录封存”的本意。三是在“起诉书”中不宜详细叙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的情况,因为提起公诉至开庭审理前,可能出现未成年被告人改变法定代理人,更换合适成年人或辩护人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一情况,起诉书将面临是否需要更改的难题。四是在法律文书中突出未检工作的特点,无论是“审查逮捕意见书”还是“审查报告”,应当在现有模板的基础上,将各项未检工作特有的过程予以体现。

未检法律文书应凸显未检工作特殊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决定了未检工作的特殊之处在于最大程度地“教育”未成年人,所以未检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加强说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加强说理,促使对方当事人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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