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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赠与“小三”的财产

时间:2014-3-17 11:11:27>跟律师谈谈<

    一直以来,张晓佳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峰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谁料几年前,丈夫陈峰在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刘的女子后,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语相加。 


    2011年,张晓佳发现了陈峰的婚外情,并得知,2008年至2010年间,陈峰陆续给刘娜钱款8万元,供其日常花销。气愤的张晓佳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峰和刘娜返还不当得利。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陈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所以,刘娜应当归还全部8万元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丈夫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转让妻子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而丈夫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刘娜只应当返还属于张晓佳的4万元财产。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原被告三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采用了第三种意见。审理法官认为,丈夫陈峰把8万元给情人的行为应该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这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由于原告张晓佳与被告陈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共有关系并未终止,无法进行具体份额的分割,故应依公平原则等分处理,即原告享有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由于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妻子的财产,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妻子可以主张被告刘娜返还。其次,对于丈夫处分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违背公序良俗,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该无效民事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2012年3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娜支付给原告张晓佳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三人均未提出上诉。

 

 

    我们认为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但《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

 

    而法院判决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小三”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简单的法律条文凸显出相关的适用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方式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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