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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将至:面向个人和小微 不得与暴力催收机构进行合作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5-10 20:32:07>跟律师谈谈<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图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多位从事零售和普惠业务的银行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从定义上来看,《办法》针对的互联网贷款客户,主要是个人和小微企业。“这应该体现了监管的趋势,引领银行业向互联网方向转型。小额高频的普惠业务不适合人工一笔一笔去批。”一位股份行普惠金融部人士表示。

   银保监会指出,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

何为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表示,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初期,部分银行就开始探索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互联网银行这方面更有意识,但整体发展规模较小。2017年底开始,互联网消费金融政策频发监管趋严,利好持牌金融机构,之后两年多家银行纷纷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包括开发自有线上信贷产品、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等方式。

   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与此同时,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上述股份行普惠金融部人士表示,目前主要是开户环节必须线下,包括审批,签约,提款,还款等环节都已经能够线上了。他认为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上,个人会多一些,因为金额相对较少,对企业则比较谨慎。

   《办法》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银保监会表示,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一城商行零售板块人士告诉记者,城商行在互联网贷款方面本身做的规模不大,“《办法》和互联网银行关系更密切。”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

“风控为本”和“保护消费者”

   《办法》针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指出,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包括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北京易诚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为多家银行提供金融科技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其首席业务官孔繁强指出,通俗来说,银行合作的方向可以概括为“获客”、“风控”和“资金”三大板块,在这三大板块之下,会细分出很多环节和业务。比如风控环节就可以细分出授信审批、合同签订、风险数据、风控建模、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风险、逾期清收等诸多方面。

   银保监会指出,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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