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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外孙女 孙子孙女不干了

时间:2015-8-25 11:09:01>跟律师谈谈<

浦江楼奶奶去世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和外孙女,可是她的孙子孙女不干了,觉得老人的遗嘱无效,应该作废。双方因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外孙女,孙子有意见

浦江的楼奶奶早年丧夫,只有一子一女陪伴自己。不过因为儿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楼奶奶晚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和女儿兰芳和外孙女小慧生活在一起,由她们照料起居。

2003年9月,楼奶奶去世之前,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律师执笔立下遗嘱,她居住的两间旧屋分别由女儿兰芳和外孙女小慧继承,儿子孙子孙女不得争房产。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还被录制了录像。

几年后,楼奶奶离世了,她的儿子和儿媳也因故去世。遗嘱中提到的两间房屋也因为拆迁,只剩下一间半的新房子,小慧一直生活在这里。

但楼奶奶的孙子小君与孙女小萍一直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影响了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

2014年10月,兰芳和小慧将小君与小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一间半的拆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配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有关手续。

法官最后确认:遗嘱有效

小君和小萍一直觉得,奶奶在立下遗嘱后不到三个月就去世了,有理由怀疑奶奶当时精神状况已经不清,不能准确表达真实的意思。这样的遗嘱理应作废。

但是浦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且小君和小萍也并没有提供与奶奶精神状况相关的证据。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拆迁后的房屋应归两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浦江法院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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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办案法官做了解释。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五种形式。

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

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法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

在线律师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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