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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中发包方的风险与预防

时间:2013-3-9 11:47:39>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A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承租乙商场一店面,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2年3月,A叫B装修店面。为加快装修进度,A让B再多叫人员赶工,于是B叫了C一起装修。同年5月,C在店铺安装天花板灯具时从人字梯上摔下,送往医院不治身亡。事后C的家属起诉A和B,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1、A叫B装修店面,A和B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A让B再多叫人员赶工,于是B叫了C一起装修,则A和C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B和C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为谁雇佣C决定是责任主体问题。

3、A雇佣人员装修店面的行为,是他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如果是A个人行为,则A可能需要对死者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如果A的行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职务行为,则责任承担主体可能就是甲公司,而公司仅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律师思路】

本案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经过与原告深入沟通和了解案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C系受雇于A从事装修作业,A和C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首先,本案虽然是B叫C一起从事装修作业,但B并不向C支付工钱,B和C皆各自向A结算工钱。其次,B和C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支配的关系,B和C皆接受A的指挥和安排从事装修作业。再者,B和C皆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向A提供劳务,装修作业所需材料皆由A提供。因此,A雇佣C从事装修作业的事实是清楚明确的。

2、A作为雇主,未向雇员提供安全的装修作业工具,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应对雇员的死亡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B作为C的推荐人,理应对C的安全承担保障责任,故B应对死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进展】

庭审中,被告主要针对A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进行抗辩:A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雇佣B和C装修的行为皆是代表公司意志的行为,A的行为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本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积极反驳:

1、身份混同。首先,A虽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故店面的承租主体是甲公司,但A在雇佣C装修作业时并未向C表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未向C告知其是以甲公司名义雇佣C装修作业。其次,A如果主张其是代表公司名义雇佣C,则A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的代表行为。但A并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事实上,在A雇佣C装修作业过程中,存在A和甲公司身份混同的问题。

2、在身份混同的前提下,A又是该店面装修作业的受益人,故A应和甲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本案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1、B对C的死亡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A对C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法律网 专业民商法律师分析如下:


现实生活中,发包方(装修公司或房屋业主)经常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游击队”,“游击队”包工头又叫农民工参与具体的装修施工。一旦发生事故,发包方则被要求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对于装修公司而言,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被要求承担的赔偿金额往往超出了公司从该工程赚取的利润,导致亏本。对于房屋业主而言,当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对伤者的赔偿无疑也是笔巨大的损失。因此,发包方在装修作业时事先做好充分的风险预防,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减轻不必要的损失极为重要。本律师结合实务中的经验建议发包方(装修公司或房屋业主)有必要在装修经营作业中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

1、若发包方是自然人,业主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作为房屋装修公司的承包方,签订《承揽合同》;

2、若业主有经营公司最好以公司的名义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签订《承揽合同》;

3、提供全面的装修作业工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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