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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四子女 法庭判其要“常回家看看”

时间:2015-8-31 10:12:36>跟律师谈谈<

因父母之间的婚姻矛盾,四姐妹与父亲反目成仇,父亲向法院起诉四个女儿,要求支付赡养费并定期看望。浦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四姐妹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判决书中还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日前,经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维持原判。

原告吴某与结发妻子祖某于1975年至1988年间共生育六个女儿,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吴某与祖某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与另一女子组成家庭并生育一子,后吴某与该女子离婚并带着幼子与祖某复婚。吴某与祖某复婚后,双方第一次婚姻中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征收,祖某发现吴某并未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分配拆迁利益,而是将拆迁补偿利益据为己有,意图留给其唯一的儿子,祖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自此,一家老夫妻俩和六个女儿、一个儿子的矛盾正式拉开帷幕,先后在法院立案:妻子起诉丈夫(第一段婚姻)离婚后财产纠纷、丈夫起诉妻子离婚纠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

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六个女儿中的四人对父亲吴某的种种作为不能认同,认为吴某为了其与其他女人生的儿子,完全不顾母亲祖某和女儿们的利益、感受,对于祖某及几个女儿对幼子多年来的照顾,不仅不感激,还将四姐妹告上法庭。四姐妹认为,吴某因房屋拆迁分得的拆迁利益足以支付其生活支出,其不需要赡养;而四姐妹各自的家庭都有实际的困难,无力承担过高的赡养费用,实际上每到过年过节她们都会给父母一些钱作为生活补贴,并且一直与父母共同抚养吴某的小儿子,四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系原告吴某的成年子女,原告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法院根据原告的个人财产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四被告的给付能力,酌情认定四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为宜。同时,被告四人每人每月看望原告吴某一次。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吴某认为法院判决的赡养费标准过低,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法官认为,当下赡养老人不能只限于给付金钱,精神赡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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