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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不方便说名字,就用甲乙代替:甲为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户,因进一批材料,在货到后就须付款,需用一笔资金,就向同行乙借款。双方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借给甲5万元,于15日后将借款交给甲,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5日后,乙因需付货款即要求乙提供借款,乙则说:我的资金也周转不开,不能借给。无奈,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但丙提出利率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两倍。事后,甲认为因乙不履行借款合同,而使自己多付利息,要求乙赔偿其利息损失。 问: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利息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