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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3tgerstg
[重庆市辖区]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3-1-17 17:25:08

有个问题,不方便说名字,就用甲乙代替:甲为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户,因进一批材料,在货到后就须付款,需用一笔资金,就向同行乙借款。双方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借给甲5万元,于15日后将借款交给甲,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5日后,乙因需付货款即要求乙提供借款,乙则说:我的资金也周转不开,不能借给。无奈,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但丙提出利率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两倍。事后,甲认为因乙不履行借款合同,而使自己多付利息,要求乙赔偿其利息损失。 问:乙是否应当赔偿甲利息损失,为什么?

律师解答
吴燕律师
[浙江杭州市]
你好!云法律网民商法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乙不需要赔偿甲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论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在贷款人提供借款前不生效。借款合同未生效,贷款人也就不需要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如果贷款人乙有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严重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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