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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依靠证据细节完美胜诉

时间:2013-4-9 16:53:38>跟律师谈谈<

   2008年10月18日,张三向赵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自2008年10月18日起,并为此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由吴全在保证人一栏签字,但吴全的签名为“吴泉”,这一点出借人赵四当时并未察觉。后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张三未还款,并且下落不明,于是赵四找到担保人吴全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无果。后赵四委托当地一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吴全承担保证责任,这时才发现吴全的签名为“吴泉”,并非其真实的姓名,而且其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也拒绝出席庭审。为证明“吴泉”系吴全所写,该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吴全缺席审判,故无法提取到对比笔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最终,赵四选择了撤诉。

   后赵四来到本律师事务所,由本律师接待,在了解案件情况以后,我让赵四留下了联系方式,经过几天的考虑,对于该案有了初步的思路,我决定接下该案,但事先还是对案件结果做了不利的预测,并将该不利后果如实的告知了当事人赵四。在该案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吴全还是故技重施,不签收法律文书,不出庭,也就是不留下任何笔迹。但是,为证明“吴泉”的确是“吴全”亲笔书写唯有笔迹鉴定这一条出路。而这关键就要想办法取得吴全的笔迹。于是,通过多次反复的与我的当事人赵四交谈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被告吴全今年35周岁左右已经结婚生子,还在当地的镇上开了一家家具公司,职业的敏感加上生活常识的积累使我看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既然已经结婚,必然会有婚姻登记审查,那么在结婚登记审查上签字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就是本人所签;同时通过吴全开办家具公司的名称,在工商局查到了当时申请注册公司的文件上吴全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些签字一般情况下也应该是本人所签。在取得这些证据后,经过与借款担保合同上“吴”字的肉眼对比,我们确认这些签名的确是本人所签,于是果断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的申请,并将上述取得的材料作为对比笔迹,最终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我们预期的一致,于是该案最终得以完胜。

   通过该案,我更深刻的体会到律师办案不仅仅应局限于与该案有关的人证、书证,一些看似无关的材料有时候却可以成为案件出奇制胜的法宝,足够的生活经验也会为你锦上添花。

   提示:民间借贷的几点注意

   1、    如果没有订立完善的合同,至少应该打个借条之类的书面凭证,否则口说无凭;

   2、    注意核对凭证上的金额、日期、还有就是如本案的当事人的姓名,这点可能是很多人会忽视的,不但要核对借款人的签名,同时也要核对出借人的签名,实践中有遇到故意把出借人名字写错的老赖;

   3、    大额的现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转账凭证以备日后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4、    如果订立的是借款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一般情况下是出借人未按期还款)导致诉讼的,那么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这点很重要,如果没有约定,则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合同,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会问的一个问题,如果胜诉那我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事先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这可能就是自己起草合同与律师代为起草的专业水平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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