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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犬窜出咬伤晨练老人 养狗主人被判赔两千余元

时间:2013-4-15 17:10:20>跟律师谈谈<

   很多人有天还不亮就起床跑步的习惯,但晨练的人们一定要小心晨练路上的狗,特别是春季进入狂犬病高发期,更要小心谨慎。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晨练路上被狗咬伤的案件,判决养狗的主人赔偿原告医疗费2250元。


  原告李某已六十多岁,为了锻炼身体,每天早晨天蒙蒙亮就起床跑步。2012年9月25日早晨7时许,原告李某在邵阳市四运公司旁私房路过时,一条母狼狗突然从该房后门跑出来,将李某左臀部咬伤。李某不知道是谁家养的狗,遂问附近邻居,得知该狼狗是王某所饲养,便到王某住处询问,王某也承认此狗是自己所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陪同去打预防针,被告当时要原告自己去打针,称晚上回来给付医药费。原告李某遂到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治,支付医疗费2250元。晚上原告李某到被告处要医药费时,被告王某称自己养的狼狗是圈养的,李某的伤不是自家饲养的狗所咬,并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双方不欢而散。2012年9月26日,原告李某就此事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工业街派出所报案,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工业街派出所于2012年10月10日召集原、被告调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没有得到让双方满意的处理办法。

  李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2250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合计1000元。庭审中,王某依然说自己养的狗没在外面走过,都是圈养,否认李某曾经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经庭审质证,有邻居和路人能够证明王某饲养的狗将李某咬伤,还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王某饲养的狼狗,因其看管不善致李某受伤,造成李某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作为饲养人的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2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在该案中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提出的其饲养的狼狗没有咬伤原告李某,该答辩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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