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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不足一月 母女四人为争遗产反目闹上法院

时间:2015-9-21 13:52:37>跟律师谈谈<

父亲去世不足一个月,母亲与三个女儿便因为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近日,宁波余姚市民邵女士收到市法院的传票后,心里五味杂陈,夜夜失眠。

父亲分配了财产?

口头遗嘱起争议

这场继承纠纷中,母亲是原告,三名女儿是被告。邵女士在家中排行老二。

邵女士介绍,父亲名下有三套房子。母亲向法院提出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其中两套房子过户给自己。她的诉求理由是丈夫在健康状况日趋恶化的情况下,担心身后财产继承问题影响妻子的生活,遂立下口头遗嘱。

而对这一“口头遗嘱”的说法,邵女士不予认可,她表示,父亲走得匆忙,并没有立口头遗嘱安排这两套房子的归属。

邵女士同时透露,父亲在世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有许多不愉快。这段时间,除了承受失去父亲的痛苦,她还要应付与母亲、姐妹的继承纠纷。

几天后,市法院将调解这一继承纠纷。

有效的口头遗嘱

这些要件不可少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影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这些人群不可以担任见证人,分别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

除此之外,一份有效的遗嘱还需要满足如下实质要件,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等。

邵女士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反驳原告母亲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遗嘱年轻化

半路夫妻观念较强

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有5种,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立遗嘱的观念不断更新。来自市公证处的统计显示,有三四十岁的青年早早地立下公正遗嘱,在立公证遗嘱的的老年人中,以半路夫妻居多。

社会上,与立遗嘱相关的法律咨询量日趋增多。汪律师介绍,有的逝者没有留下遗嘱,有的继承人伪造遗嘱,情况复杂多变。有的亲人为了遗产反目,有的纠纷经法院调解圆满解决,有的纠纷经调解无效后,法庭依法判决。以邵女士的案件为例,若经法庭调查最终确认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其父亲留下的这笔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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