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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无法给当事人送达传票时,采用公示送达的方式,在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仅是程序上的事项,并不会影响实体上的判决。但是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一般均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参加庭审,以便法庭调查事实,您丈夫现在拒绝收传票,即使六十日后视为送达也很有可能参加庭审。建议您还是与您丈夫沟通好这一问题,以便日后庭审能正常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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