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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接受传票,法院通知我公告,想这种情况可以判离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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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5-12-1 14:32:55

我在2012年7月起诉离婚然后在今天10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告之男方不接受传票。通知我公告。想这种情况可以判离婚不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法院在无法给当事人送达传票时,采用公示送达的方式,在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仅是程序上的事项,并不会影响实体上的判决。但是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一般均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参加庭审,以便法庭调查事实,您丈夫现在拒绝收传票,即使六十日后视为送达也很有可能参加庭审。建议您还是与您丈夫沟通好这一问题,以便日后庭审能正常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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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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