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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绝症 丈夫太绝情 夫妻终决裂 法院判决丈夫补偿

时间:2013-4-16 17:08:44>跟律师谈谈<

近日,顺义区法院依法对一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女以她身患重病后,丈夫对她不够关心为由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其夫给付她生活补助费1万元。

  张女和她的丈夫都是顺义区农民,他俩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个男孩,感情一般。1999年12月,张女患了癌症。在她住院治疗期间,她的丈夫对她不够关心,张女一气之下,就搬回了娘家居住。她的丈夫仍无动于衷。张女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孩子由丈夫抚养,自己为看病借的外债5万元由丈夫负担,丈夫还应一次性给付她生活补助费2万元。此外,张女还提供了医院的证明表明自己现在病没有痊愈,仍需继续治疗,3年内不能进行重体力劳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女与她的丈夫婚后生有子女。双方本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张女患病后,作为丈夫理应积极地为她治疗,但他对张女所患的病置之不理,致使张女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这表明张女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予支持。

  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张女身体有病,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这必然影响她的生活,造成她一定的生活困难,因而她的丈夫应当给她适当的帮助。但张女要求其夫给付生活补助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因为她还能从事较轻的工作,还有一定的生活能力,所以,法院没有全额支持。

  至于张女的其它诉讼请求,除她所述外债5万元,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院不予认定外,其它都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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