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工伤认证>协管员清理小广告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协管员清理小广告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时间:2013-4-16 17:26:40>跟律师谈谈<

  核心内容: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聘请协管人员从事室外工作。在工作期间,协管员发生非直接工作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行政部门确认协管员工伤案,从法律上作出了肯定回答。

  具体案情

  楚某某2011年10月被郑州市某职能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聘用为协管员,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清理街面或道路上的小广告。2012年1月4日16时左右,楚某某在进行清理小广告工作过程中,骑电动车行至一立交桥下时,被一辆客车卷入轮下,当场死亡。事发后,楚某某家人与其所在事业单位就她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2012年2月28日,郑州市社保局受理了楚某某工伤认定申请,3月15日作出正式《工伤认定书》,认定楚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该事业单位收到社保局决定书后不服工伤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本次事故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完全是工作以外的意外,责任应由肇事方依法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相关部门意见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楚某某作为某事业单位协管员,负责该单位指定路段的小广告清理工作,其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清理小广告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保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依法维持社保局工伤认定。

  法院审结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某事业单位与协管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楚某某在工作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亡,有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出具的证明、工亡事故报告等为证,足以证明单位对楚某某因工而亡的认可。楚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其清理小广告的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该事业单位的诉讼请求。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协管员清理小广告遇车”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