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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受审 称“孩子学校在报复我”

时间:2015-9-29 9:48:20>跟律师谈谈<

28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虐童”案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以及被告人和受害男童,是否具有收养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承认打了小孩,但是没有那么重,打小孩是为了纠正他的恶习,而且不存在故意,不认为自己犯了罪。合议庭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名公诉人、2名辩护人,1名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及80多名旁听人员参加。

被告认可打了孩子但没有犯罪

上午9点钟,记者到达浦口法院门口时,见到被告人的两位辩护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辩护律师表示,他去过被告人李某某家里,书房内她的办公桌和孩子的小书桌紧靠一起,此事之后,李某某思念孩子,孩子也思念李某某。他认为这是一起普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受轻度伤害,从关注孩子的未来角度,他要替孩子养母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开庭后,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称,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虎(化名)的手续,并将他带回南京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某认为小虎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用抓痒耙、跳绳对小虎抽打,造成他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虎的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于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提起公诉,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建议给予从宽处罚,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对李某某依法、公正判处。

对此指控,李某某表示:对指控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她称:“认可那天晚上打了宝宝,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庭审上模拟当时抽打动作

李某某身高约1.65米,戴黑边框眼镜,头发向后梳扎,在庭审上她和辩护人多次插话和辩解,审判长多次提醒并控制庭审节奏。李某某称,她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孩子的亲生母亲是她的表妹,表妹生活在农村,对孩子缺乏管教,为减轻表妹负担,经协商表妹把孩子小虎过继给她抚养。由于孩子没上过幼儿园,没受过教育,有许多恶习。6岁时与成年人正常交流,思想不集中,一加一都不会。三年来,她对孩子付出了很多,通常在晚上辅导孩子学习,深夜自己才忙工作的事。

事情发生前,她开车时接到小虎电话,说考了第一名,她很高兴说回去奖励他。回去查看试卷认为小虎不可能考出这样的成绩,发现他抄袭,而且撒谎,令她更生气的是撒谎还炫耀,觉得苗头更坏。她为了教育孩子才打他进行惩罚。她认为,她打孩子本质上属教育方式不当,但不构成犯罪。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一根和李某某当时殴打小虎时一样的蓝色跳绳。坐在被告席中的李某某现场模拟了当时的动作。她说,那天发现小虎撒谎后,又发现他的书包内有塑料跳绳,她更来气,跳绳拿出来时大约折成8股的,随手打了几下。她说,可能打3下就会留下24条痕,并不是一鞭一鞭打的,当时小虎穿夹棉内衣,她认为不会很严重。

至今没有亲眼看过儿子伤痕

公诉人问李某某打过孩子之后是否知道孩子有伤,有没有问过他疼不疼。李某某说,打过孩子后自己血压升高就休息了,上厕所时看到孩子在写作业,她认为没事,也没有检查他是否受伤,没必要看,第二天孩子也正常去上学的。公诉人问为什么没问?李某某说,当时生气不想理孩子,孩子就怕她不理他。直到第五天接到警察电话,她还手牵手带着孩子去派出所,当看到警察出示老师拍的照片才感到惊讶,怎么会这样,直今她没有亲眼看过孩子的伤。

对于孩子脚肿怎么回事?李某某说,她用抓痒耙抽了几下腿,用跳绳抽了他后背,但孩子的脚怎么会肿,她不知道,后来推测是抽打孩子时,孩子在避让的时被她踩到的。她辩解,打孩子目的是教育孩子,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她认为孩子的学校在报复她

辩护人问李某某与孩子学校的关系如何?她说,小虎上学时,小虎的养父户口不在那个学区,学校收取1万元保证金,没给收据。后来,这1万元退了,而且收取其他家长的保证金也退了。她怀疑学校是报复她,因为自己记者的职业比较敏感,有家长说记者把收保证金的事情捅到网上,学校才退钱的。

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小虎的班主任、老师、邻居等证言。其中,小虎班主任证言2014年5、6月间发现小虎脸上淤青,眼皮下挂,询问时,小虎说被妈妈打的。学校德育处主任说,小虎在一年级下学期时,见过小虎脸上有巴掌印,后来比较关注,反复看到过两三次巴掌印;数学老师说在一年级上学期发现过小虎脸上巴掌印,还带到办公室拍照。楼下邻居证言曾听到楼上打小孩的声音,持续十几分钟,曾看到小虎被罚站在楼道。

对于上述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发帖人徐某某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没权利看这些照片,学校为什么会把这些照片流出,发到网上。他认为,小虎的班主任对被告人有很深的成见。公诉人出示徐某某证言,朋友的老婆是学校老师,那天去他们家里听他们在讨论孩子被抽打的事情,看到电脑里照片,并且得知白天已经联系了公安机关,但还没有明确处理意见,于是把照片导入手机编辑微博,只想救救这个孩子。被告人委托代理人认为,老师和徐某某在报案后把这些图片发到网上明显有炒作嫌疑,对公安施加压力,侵害了未成年人权利,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某和现在丈夫此前分别有一名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机关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不过伪造的无子女证明的行为受到了李某某的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辩护人则认为收养关系存在与否,不影响被告人是否有这个认定。目前李某某与男童是否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还没有得到合议庭的确认。

法医出庭展示鉴定过程

公诉人出示被害人笔录,3月31日晚上,小虎因撒谎和未完成课外阅读,被妈妈用抓痒耙抽打,又用跳绳抽打了许久,他哭了,还闪躲,妈妈不准他哭,用脚踩了他的脚面。公诉人出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小虎四肢和躯干呈现多处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符合圆柱形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大多数损伤表现形态与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挫伤面积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综合几何算法,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此外,左耳出血。

庭审上,李某某和辩护律师对于孩子的伤情认为达不到“轻伤一级”,并认为这个鉴定程序有瑕疵:一、鉴定时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二、鉴定书日期是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实际签收是4月22日。辩护律师称,孩子的伤情虽然当天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后未经任何治疗恢复正常,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鉴定人将孩子的伤情归入皮内出血,没有皮下组织出血,既然是皮内出血,没有软组织受损,应不构成轻伤。

对于鉴定程序上的疑问,公诉人说,公安机关在鉴定过程中依据的公安部鉴定规则,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护人一定要到现场。今晚,公诉人让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法医出庭作证。主办的张法医在庭上说,这份鉴定由他和贾法医完成,贾法医也参与了鉴定,判断损伤是通过被损伤形态的观察并结合损伤形成的机制作出判决是不是损伤,是什么损伤。这孩子主要为躯干等处挫伤,成人损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10%可构成轻伤,儿童达到6%便可达到轻伤,这个可以测量的,这也是轻伤一级的依据。张法医也承认,当时的鉴定书上遗漏了检验的日期,按照规定应该是时间一行,地点一行。但在附件上清晰地反映了检验和拍摄的时间。庭审持续到今晚10点左右休庭,此案明日将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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