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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收10万“经费”被判单位受贿

时间:2015-10-3 17:58:55>跟律师谈谈<

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不仅收钱帮人逃避罪责,还让单位收报案人给的好处费,截留追回的货款。

近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东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被认定单位受贿犯罪,副大队长邢某因受贿和单位受贿获刑。

副大队长收钱帮人逃避罪责

2012年至2014年6月案发前,邢某任东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

2012年,刘某、李某等人在东港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元。东港市国税局以刘某、李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给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刘某等通过中间人单某找邢某商量从轻处理此案,许诺不会白帮忙。邢某承诺将此案降格为“逃税行为”,刘某等人只要交350万元“税款”就可不再追查。刘某等人交给单某47万元,单某给邢某20万元,自己留下27万元。刘某等人交纳250万元“税款”后不再交纳,邢某搁置了案件,没再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2013年,东港市公安局换了主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指令邢某对刘某等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邢某仍以“逃税罪”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审查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刘某等人批捕,刘某等人因此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侦大队收报案人10万“办案经费”用于单位花销

2011年12月,东港一家贸易公司经理报案称金某诈骗货款,大队受理后经同意以丹东市公安局名义查办该案,追回金某所欠货款18万美元。经理给大队10万元办案费用,邢某同意由财会部门收取该款,作为单位的费用花销。

2013年12月,丹东一食品公司总经理报案称公司离职销售经理拉走公司货物未交清全部货款。邢某在没立案的情况下帮该公司追回货款35万元,让当事人把款划在大队的账户中,指令返给该公司30万元,剩余5万作为单位办案提成使用。

2014年6月,邢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调查,原办案人员张某将5万元退还给食品公司经理。

经侦大队被认定单位犯罪, 副大队长获刑十年二个月

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经侦大队作为东港市公安局内设机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邢某作为副大队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受贿罪,均应予刑罚。

邢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涉嫌犯罪,为徇私情先搁置案件,后又故意以轻罪追诉,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

2014年12月,东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经侦大队、邢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结果,经侦大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三万元;邢某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追缴邢某犯罪所得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刘某、李某和单某等人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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