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收养继承>立遗嘱送孙子房产,儿子欲分房产

立遗嘱送孙子房产,儿子欲分房产

时间:2013-5-15 10:42:37>跟律师谈谈<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专门赠送给子女的财产,父母是否有处分权呢,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

   胡先生夫妇曾资助父亲胡老伯购买了一套公房,当时父亲答应百年后房屋归胡先生夫妇所有,后来,胡老伯却立下遗嘱,表示在其故世后该房屋归孙子所有。于是,胡先生夫妇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法院确认他们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胡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5年3月,胡老伯买下了他和老伴一直住着的老公房,产权人登记为胡老伯。当时,为购此房,儿子胡先生和儿媳提供了部分资金给胡老伯。购房后,胡老伯曾承诺此房产权在其百年后归儿子儿媳所有,并将该房产证交给了儿子胡先生保管。后来该房仍一直由胡老伯夫妇居住。2007年,胡先生把他的户口迁入该房。可没多久,胡老伯将该房的房产证书挂失后补办新证,并立下遗嘱,表示在他故世后将他在室内的产权份额遗赠与孙子小强。胡先生夫妇认为,他和妻子出资购买了该公有住房的产权,父亲胡老伯曾立下字据,表示该房系胡先生夫妇出资,由父母居住,最终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属归他们夫妇所有,可在母亲去世后,父亲竟瞒着他们挂失了产权证后补办,现诉请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夫妇为该房产的共同产权人。

  胡老伯则不同意儿子儿媳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当时他以公积金及向儿子借款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产权人为他自己。购买住房时确有将产权给儿子的想法,但鉴于儿子对待他的种种态度,现在不想将房产给儿子。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表示此房的购房款均由两原告支出,但即使是由两原告全额支付购房款,原告并非该公有住房同住人,无权主张产权。原告提供的协议仅系被告承诺将系争住房赠与两被告的意思表示,但由于产权未变更登记,在赠与标的之产权未转移前,原告也无权主张产权。现两原告主张通过其出资而取得房屋产权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关于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视其为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定:若属无偿行为则无效,因为相对人取得利益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即使认定处分行为无效,也不会对相对人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此时应侧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若属有偿行为则有效,因为相对人取得财产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若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则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此时法律应侧重维护交易安全。对由此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可按《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之规定处理。如此认定,可以使交易安全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得到最大限度地调和,同时也符合公平的理念。

   从客观上讲,关于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之效力的认定,牵涉到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一概认定无效,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却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当这两种利益在特定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应如何取舍,便是急需解决的法律课题。实际上,交易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顾此未必失彼,通过一定的立法上的技术处理,两者通过妥协,完全可以共存。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立遗嘱送孙子房产,儿”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