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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起诉前妻索赔偿

时间:2015-12-11 13:52:16>跟律师谈谈<

近日,武进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已与前妻离婚两年的吕某于今年初方得知10岁的女儿事实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于是起诉前妻齐某要求撤销当初双方的离婚协议,齐某返还其多年来对女儿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2003年初,32岁的吕某与27岁的齐某相识后不久便结婚,婚后齐某于2005年生育一女吕云(化名)。婚姻存续期间,吕某经常在外打工,偶尔也听到关于妻子与他人有染的闲言碎语。但每次询问,齐某都坚决否认,吕某也未再追究。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房产赠与女儿,在女儿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天,吕某便自行将女儿带走。

今年5月,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审理中,吕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支持齐某为吕云的生物学母亲,排除吕某为吕云的生物学父亲。看到这个鉴定结论,吕某简直难以相信。吕某认为,其与齐某的这段婚姻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婚姻期间,自己勤恳工作,工资上交,对齐某言听计从。2005年底,根据齐某的指示外出进货时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目前患有严重的后遗症,劳动能力受限。现得知女儿非亲生,自己一人独自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现在自己身体垮了,家庭没了,孩子也失去了,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吕云的约定,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撤销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万元。

齐某在庭审中称,该房产是她与孩子在常州的唯一住所地。且自孩子出生起,吕某一直没有固定收入,并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终,本案经武进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吕云的约定,房产归齐某所有,齐某支付吕某财产归并款、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8万元,吕云由齐某直接抚养。

法律在线说法: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达成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期间生育一女,原告错误地认为该女系其亲生女儿,基于这一错误的认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予该女,故可认定原赠予行为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予。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导致原告误对非亲生子尽到了抚养义务,为此遭受了经济利益损失,同时也必然致使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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