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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5人自编自导“碰瓷” 不惜自残手指实施诈骗

时间:2015-12-25 15:40:30>跟律师谈谈<

12月24日,记者从大竹县人民法院获悉,五名外地男子在大竹县采用自残手指,实施诈骗行为被识破后遭抓获。目前,这五名罪犯因诈骗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据介绍,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杨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杨某某乘坐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的桂CGR3**别克小轿车到大竹县竹阳镇,共谋采取“碰瓷”的方式骗钱,由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石某负责“碰瓷”,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负责谈判。同时,杨某将石某左手无名指中节指骨砸伤,杨某某将自己左手小指中节指骨砸伤。

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从由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的别克车的后备箱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自行车,在该车前方行驶,当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过该车时,被告人石某和蒋某某采取“别车”的方式迫使李某驾车向右避让,瞬时被告人石某便假装发生擦挂连车带人摔倒在地。李某停车查看,被告人石某称其手受伤,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李某便带被告人石某到大竹县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石某左手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

随后,被告人石某便按事先约定给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称其受伤在骨科医院,被告人杨某便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冒充是石某的朋友,前往大竹县骨科医院进行“谈判”。经协商,李某同意拿出5000元钱私了,并叫朋友送来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后由被告人杨某按照五人约定份额给被告人陈某某750元,被告人石某1500元,被告人蒋某某300元,剩余的钱由被告人杨某掌握。

同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从大竹县骨科医院取回自行车后,伙同被告人杨某、蒋某某到大竹县人民医院附近的公路上,采取同样的方式,欲骗取骑三轮摩托车的王某7800元钱,后因王某报警,三被告人害怕事情败露,在大竹县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私自出院,与被告人石某、陈某某会合后逃离大竹县。之后,五人被大竹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杨某某、石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制造“碰瓷”事件,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石某、陈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蒋某某、杨某某、石某、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石某、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和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现金5000元,由大竹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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