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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叫做“隐名投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却有着不小的风险。建议采用合同的形式将权利义务写清楚,最好让专业人士审核或者代写。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隐名投资容易引发的纠纷:(一)公司的内部纠纷?就公司内部纠纷而言,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这类纠纷的关键,这一关键问题如能解决,那么其他如红利分配?股东转让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股东资格取得应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而隐名投资关系中,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名义投资人都不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征?那么,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究竟该以何为据呢?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意见不一,有出资说?章程记载说?工商登记说等观点?笔者认为,股东之间法律关系属私法调整范畴,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约定,在公司内部应具有约束力?若隐名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执,可按照当事人双方对隐名投资的约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民商事主体是否实施了相应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为前提条件,隐名投资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要看隐名投资这一行为的有效性?(二)公司的外部纠纷?就公司外部纠纷而言,主要针对的是隐名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冲突?要处理这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即保护真正投资人还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隐名投资中,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体?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形式的纷繁复杂和对迅速交易的要求,使得交易当事人在每件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交易对方的真实情况已经变得不可能?因此,民法中已逐步确立了很多关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商法中也采纳了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可见,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则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在确定隐名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亦应当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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