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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婴幼儿抚养权的重要因素

时间:2013-5-29 9:52:0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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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但因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导致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最后升级至双方家庭之间矛盾的层面,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均认为婚姻关系没有存续的必要。然而,大人的事情易了,但对双方于2012年7月份出生的双胞胎儿子抚养权行使的问题,又导致了双方及各自家属的一番争吵。迫于无奈,原告于2012年12月带着两个嗷嗷待哺的儿子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由其行使两个儿子的抚养权。

    分析:

    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基本不存异议,那么本案的焦点边落在双胞胎儿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在孩子抚养权行使的问题上,很多当事人都存在思想误区,即认为自己是多么爱孩子,多么愿意为孩子付出是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也即其将自己对孩子的感情作为出发点。然而,试问哪个父母不爱孩子呢?无论你对孩子的感情多深厚,法官考虑的确实实际的问题:抚养孩子的条件。原则上讲,在考虑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思维应当是:谁能提供更好的条件让孩子有更良好的成长条件?孩子和谁一起生活更能保障他的合法权益?

    回到本案,由于起诉时双方的双胞胎的儿子出生才刚满10个月,这是女方争取抚养权的重要因素。出于对2周岁以内婴幼儿生理机能未成熟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除有特殊原因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可以说是本案原告争取双胞胎抚养权的利器。况且,从经济条件来看,原告和其姐姐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收入稳定,且孩子出生以来一直系由其照顾,在带孩子的经验及时间投入等也有很大优势。因此,对于取得双胞胎儿子的抚养权我们都信心满满。
开庭审理:开庭时,本人代表原告就上述要点一一进行阐述,被告很快退步,松口称只要求其中一个儿子的抚养权。但我方手握利器,哪有其讨价还价的余地。经过一轮激烈争辩,法官将案件带入了调解程序。其实此时大局已定,我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已板上钉钉,调解的只是抚养费的问题了。本人代表原告提出了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诉讼主张,庭审中被告认为太高,要求调低为2000元。经与原告沟通,其认为自己的收入足以抚养两个儿子,只要抚养权问题解决了,其他都可以商量。为了使案件达到案结事了,尽快了解当事人心事的目的,本人认为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可以接受。
    最终,该双胞胎抚养权的案件,最终已原告取得抚养权、被告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调解方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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