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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出首付购房 分手后女方起诉索要73万

时间:2016-1-9 15:47:06>跟律师谈谈<

本市一名女士出资73万余元,作为首付的一部分,和男友一起购买房屋。不想还没收房,两个人就分了手。于是,该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男友给付其首付款。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女士的前男友给付她73万余元首付款,但房屋归该男子所有。

王女士和刘某在处男女朋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西青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当时房屋总价款为131万余元,王女士出资73万多元、刘某出资18.3万元作为首付款。同时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就房子如何分割出现分歧,因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按出资额分割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庭审中,王女士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刘某坚持不同意分割该房产。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官查明,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属于事实,该房已具备交房条件,但因双方存有其他纠纷,尚未领取钥匙。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产权人为原被告二人,现双方因存在其他纠纷,导致未能收房。原告主张分割房屋,要求被告给付出资款,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认可原告出资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给付原告出资数额后,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女士当时购买房屋的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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