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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砍伤他人获刑 不满女性朋友与他人聊天

时间:2016-1-19 19:40:18>跟律师谈谈<

喝酒易误事,这句话一点不错,这不,仅在电话里听到自己的女性朋友与他人聊天,温某酒后一时冲动,就手持砍刀冲到会所欲砍人,最后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砍伤。近日,这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温某被霞浦法院处以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赔偿受害人两万多元。

不满女性朋友与他人聊天

酒后持西瓜刀追砍他人

据介绍,今年20岁的温某是霞浦当地人,小学文化,没有正当职业。受害人江某今年24岁,初中文化,案发时是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的员工。

2015年2月26日2时许,温某与其女性朋友林某电话聊天时,听到林某与另一男子王某聊天,遂心生不满,并在喝酒后持一把西瓜刀前往该音乐会所。

温某在会所楼下遇到会所员工江某、吴某,酒后的温某不顾林某劝解及被害人江某的辩白,一语不合便持西瓜刀追砍江某,导致江某第三掌骨基底部开放性骨折、第四掌骨开放粉碎性骨折、第四掌骨关节开放性脱位并侧副韧带断裂等。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5月14日,温某到霞浦公安局投案。

持械随意打伤他人

被判寻衅滋事罪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破坏社会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温某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应以法院核实的为准。

法院最后认为,根据案件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温某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赔偿受害人江某两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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