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出头的一名外地来许务工人员范某,因抢夺他人手机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不思悔改,故伎重演,再次抢夺他人手机。日前,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范某因犯抢夺罪被起诉。
据了解,2015年12月初,家住漯河临颍的范某来许昌打工,然而其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4日晚21时许,其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当他转到冯庄巷一公厕附近时,进该公厕方便。后范某听到隔壁女厕所里有放电影的声音。范某心想:“这肯定是女生在厕所里用手机看电影,何不把她的手机抢过来,卖点钱花花!”。环顾四周,见没人出入厕所,范某快步走到女厕所内抢走了被害人刘某苹果6、16G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58元),刘某大声喊抓小偷。然而等刘某从厕所出来后,范某已逃之夭夭。于是刘某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手机定位系统,于12月5日将范某抓获。鉴于范某的身体原因,在提供保证金的前提下,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却不思悔改,于24日晚上21点多,其采用同样方法在许昌冯庄巷一女厕所内抢夺被害人晁某OPPO品牌、R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662元。)。晁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其抓获。201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12日,该检察院以抢夺罪依法对范某提起诉讼。
范某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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