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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传销吸金250余万元 被判3年半罚款28万元

时间:2016-1-28 18:40:25>跟律师谈谈<

家住梁平县的男子王某只有初中文化,在广西北海打工时经人介绍误入传销组织后,不仅没有迷途知返,反而积极鼓吹拉拢亲戚朋友等人加入,从中骗取大量钱财。案发后,王某潜逃多年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梁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案情

2010年4月,家住梁平县的王某前往广西北海打工,经熟人封某(已判刑)引荐误入了当地一个以“投资国家事业”为名的“1040”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据警方审查掌握,这个传销组织有着严密的运作程序,他们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和缴纳资金的数量,按相应比例,直接将参加者缴纳的资金予以分配。该组织内部结构完整,分工明确。体系老总是该组织的最高一级,负责按比例制定工资和提成,并在北海市设置“大经理室”,指定人员担任大家长。

据王某交代,“大经理室”负责为新加入人员办理申购手续、将申购款存入指定账户和申购人员的统计等工作,并为参与人员的排位和工资的发放搜集提供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新加入人员学习、组织各种会议,以增强已参加人员进一步发展新成员的能力;负责约束组织成员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组织纪律的落实和各种会议的正常进行,促成体系发展壮大。管理老总负责协助体系老总管理体系中的成员,按照工资和分红表具体负责发放工资和提成。

同时王某还称,传销组织中的其余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新晋级老总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帮助下线人员发展新成员。达到老总级别的人员每月定期到北海市对其伞下人员进行慰问、了解伞下人员发展下线的情况、为发展不理想的部分伞下人员鼓励、打气,促成传销组织发展壮大。该传销组织规定,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一名参加者(每人缴纳7万元)均分得1万余元。

升“老总”获利近百万

王某加入传销组织后,明知这是一个骗人的陷阱,并没有想方设法退出,而是梦想以此手段发财致富,便积极拉拢亲戚、朋友等人入伙,从中骗取钱财。

据王某交代,自己加入组织后,为了达到自己发财的目的,积极发展下线,一段时间内,由于外人不相信没有人加入,于是,王某就将目标瞄准了亲戚朋友,极力鼓吹拉拢许多亲朋好友陷入骗局。

2011年4月,王某按照传销组织的规定达到升为老总级别的条件,并于同年10月参加了该组织为其安排的“接总仪式”。据查证,王某升总后,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数百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99万余元。

另据警方查证,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傅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表现尤为积极,其业绩甚至超过了王某,发展线下人员达138人,下线层数达14层,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900余万元。

广西北海市以“投资国家事业”为名的“1040”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警方捣毁后,王某侥幸逃脱潜回重庆市垫江县隐匿。2015年1月26日,警方发现了王某的踪迹随即将其抓捕归案。

王某归案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梁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投资国家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同时,法院认定王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梁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王某的违法所得99万余元予以追缴。

提 醒

识别传销需“三看”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通俗地说,传销就是以暴利为诱饵,按照入会的先后顺序分多个层次,用新会员的入会费或从所谓的“经营业绩”中提成,为老会员的提供利益来源。整个体系像一个倒金字塔畸形发展,当新入会的人越来越少,“造血”机制枯竭的时候,庞大的网络轰然倒塌,投资者血本无归。

据此,法官告诫广大市民,要想防止误入传销组织,必须认准三条原则加以辨别:

一看,是否需要缴入会费;

二看,是否需要发展下线,并按人头收取回扣;

三看,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定期获得返利回报。

链 接

参与传销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参与传销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涉案资金、财物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投入传销的资金一定会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涉案资金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参加传销还要依法处以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要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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