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资料、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多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阎良法院宣判一起投资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名经营人员分获3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庭审过程,数百名网友参与互动。
2013年12月26日,张某与王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陕西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李某担任公司经理。公司成立后,二人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资料、业务员拉业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以借款合同担保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5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某。8月份,石某开始到公司接管公司的经营、管理,张某协助石某经营至2014年8月中旬离开公司。至2015年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514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人。至今,还有230万余元公众存款无法追回退还。
1月27日,阎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石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石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三年又六个月、三年。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