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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定,是有瑕疵的。因为孩子的姓名权属于孩子个人所有,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你们双方可以约定不改动,但是孩子成年后,对其姓名权有改动的权利,作为父母也是不能干涉的。想要孩子不改动姓名,可以在其未成年之前约定不改动,在其成长过程中,多多培养感情,才是不让其改动姓名的正确做法。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会干涉。即使女方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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