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7月,年近五旬的苏某在番禺区大石镇开办了个人独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华莱利制衣厂,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2011年12月20日是工人盼望的发薪日,老板苏杏玲称12月份要赶货,等出货后再发工资。2012年1月4日,元旦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华莱利制衣厂的员工发现厂里的电脑等办公用品、车间原来暂存的成品和半成品均不翼而飞,机器设备中值钱的车衣机芯也被拆走,老板苏某一夜之间“人间蒸发”,手机无法接通。
当天,番禺区大石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当地公安及劳动部门在该厂门口张贴文书,并多次要求苏某回厂处理工人工资事宜,她均置之不理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据查,苏某名下拥有一套商铺价值数十万元,但直到2012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将其抓获时,她始终没有归还所欠工人工资。经劳动部门统计,被告人苏某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涉及42名员工,合计人民币183196元。
番禺区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门槛”、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属于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逃跑隐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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