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劳动仲裁>公司拖欠工资 巧用仲裁维权

公司拖欠工资 巧用仲裁维权

时间:2013-6-7 10:13:30>跟律师谈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一般是指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仲裁相对于调解方式显得比较激进的手段。

 案例: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199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199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1999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严某等人不服,拿着“工资欠条”诉诸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领导对严某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4至10月的工资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了,你们不要再告了,等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就把工资补发给你们。”严某不知该如何是好?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本案例中,严某等人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赔偿严某的1998年4月份的工资以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本案中严某等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虽然在形式上体现为欠条不能兑现,但严某与企业之间并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工资欠条”纠纷在本质上仍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关于拖欠工资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严某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公司拖欠工资 巧用仲”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