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提起了劳动仲裁,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随后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裁决,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在校生是不具备劳动主体的身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王某到某公司实习,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十级伤残。但是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的认定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本案中的王某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是工伤,很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