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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侵犯日照权案终审 原告获10万补偿

时间:2016-3-18 15:06:37>跟律师谈谈<

国内备受关注的日照权被侵犯维权案,3月17日传来最新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慎审理,判决驳回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国资绿地)的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日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侵犯了原告陈某家的日照权,故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随着二审终审判决的落槌,原告陈某终于笑到最后。

案情回放

2004年,陈某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而他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某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家。后陈某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不符合补偿条件。2010年,陈某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陈某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陈某于2015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年11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属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所有并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而“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遮挡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原告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人的健康均十分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更要保护。结合原告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紫峰大厦”建成后一直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故原告的起诉亦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作出了前述判决。

判决影响

一审判决的当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官方微博第一时间发布了判决结果,顿时引发大量转发及全国众多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关注,包括记者在内的全国众多媒体,纷纷报道此案的判决结果,许多媒体还为该判例发表评论,肯定法院的判决,有媒体发表评论称:陈某的这起胜诉判例堪称影响性诉讼,具有现实示范效应。

此案的一审判决在网络上的转发更是惊人,全国媒体的官方微博几乎都转发了这一消息。同年11月2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放了陈某家的这起日照权胜诉案件。11月30日,中国江苏网发布的上一周舆情数据显示,陈某这起胜诉案件,列省内互联网关注度之最。

如今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此,该案也就成了一起真正有价值的、可供参照的示范性判例。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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