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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不影响义务的承担

时间:2013-6-19 11:08:27>跟律师谈谈<

    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承担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借以法人名称变更为由规避法律是要不得的。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外,还须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某私营企业家创办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一个是技术开发公司,另一个是信息开发公司。员工刘某原在技术开发公司工作,二年后被技术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尔后被信息开发公司招聘为技术员。信息开发公司曾先后两次变更企业法人名称,而刘某自招聘起始终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刘某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刘某因无法全日制上班,与信息开发公司协商,由原全日制工作改为半天工作制,薪金也改领取一半的工作模式。嗣过三个月之久,信息开发公司以刘某已无法适应和胜任当前公司及部门的各项工作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认为,信息开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从其到技术开发公司工作之日起至信息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作为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因为技术开发公司和信息开发公司都是同一企业家创办的。信息开发公司提出,刘某是被技术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被信息开发公司招聘,刘某要求没有道理。双方争执不休,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决信息开发公司应承担刘某在本公司更名前招聘之日起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2100元。对刘某提出在技术开发公司工作的年限由信息开发公司一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刘某分别在两个法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但不能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简称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间断工作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之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不间断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受和承担。信息开发公司前身曾两次进行法人名称变更,没有实质性改变法人资格,其应享受和承担前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刘某所在技术开发公司和信息开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用工主体,所以刘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而本单位工作年限则须分开计算。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均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发给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里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不是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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