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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假期结束后,未及时返回学校的,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其家长询问相关情况,无法联系到其家长的,可以委托他人向学生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其他组织帮忙询问,一旦发现学生情况异常的,应当报警处理。如未尽相关义务的,学生因故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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