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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石家庄市栾城县何先生的父亲生前合伙与人开办工厂,并于2004年3月向朋友李某借了1万元做生意。当时约定半年内还清欠款,并支付利息500元。但因生意亏损,何先生的父亲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欠款。同年底,何先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工厂也随之破产。一些债主将工厂剩下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没有还清全部欠款。何先生变卖家产偿还欠款,最终仍欠李某5000元,何先生表示再无能力偿还。今年7月,李某以何先生父亲欠款为由将之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归还剩下的5000元。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对法院判决不服,于9月20日向长安区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经过调查后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诉。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在此案中,何先生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何先生完全可以拒绝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00元欠款。一般而言,一个人去世后,他遗留下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生前债务,如果遗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债主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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