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的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孩子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1月14日,等待放学的小孩在就读的某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伤。孩子的母亲作为该幼儿园他班幼师,并未在场亲眼目睹孩子受伤的过程。11月15日上午,经小孩母亲要求,幼儿园派人陪同孩子一起去医院诊治,医疗费用一百多元由幼儿园支付,后又先后支付医疗费用500多元。
2014年2月25日,经派出所委托,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为:小孩左腿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属十级伤残。
法院说法:本案证据表明,事发时属于幼儿园放学时间段,除受伤小孩之外另还有其他幼儿尚未离园,小孩在玩耍时不慎摔伤,附近并没有幼师负责看管。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受伤小孩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幼儿园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0%。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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