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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库钓鱼抛线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被判赔18万

时间:2016-5-11 9:52:59>跟律师谈谈<

男子到农庄的水库钓鱼,没想到遭水库岸边高压线电击身亡。近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死者、电力公司、农庄经营者分别承担30%、20%和50%的责任。

定海白泉男子李某承包了当地一个水库,养了鱼,并开了一家休闲农庄。他在水库岸边还搭建了一个水泥平台,招徕垂钓者进行商业垂钓活动。

26岁的吉林人赵某是农庄的常客,多次来钓鱼。去年5月18日下午,赵某和朋友到农庄钓鱼,他一甩鱼竿,鱼线不巧触碰到了水泥平台上空的高压电线,赵某随即倒地不起。同伴见状,立即将赵某送至医院。当天,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6月4日,赵某家属向定海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农庄共同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万余元。

法院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该水泥平台上空架设了3根10KV的高压电线,均为裸线,离赵某倒地位置最近距离为9.5米。距离水泥平台13.8米处有1根电线杆,离地3米处标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爬”的警示牌。电力公司表示,该处高压线在1998年即已投入营运。

定海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高压线的架设高度符合国家规定,事发地点也并非城镇区域,电力公司无必须使用绝缘线的法定义务,但赵某并非故意触电,电力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农庄经营者李某明知高压线很可能对垂钓者造成危险,仍在未经任何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在高压线下方建造水泥平台供他人垂钓,直接为垂钓者埋下了安全隐患。农庄本应对垂钓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并未在水泥平台附近设置高压线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止垂钓者的鱼竿及鱼线触碰到高压线的保护措施。故农庄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赵某身为成年人,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电线杆上的警示标语等,对事故地点高压线的架设情况具有一定认识。但他在垂钓过程中,对高压线可能带来的危险估计不足,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去年11月3日,定海法院酌定赵某、电力公司、农庄各承担30%、20%、50%的责任。经重新核算各项赔偿额,最终法院判决电力公司赔偿17.6万元,农庄赔偿44万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向舟山市中级法院上诉。近日,舟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酌定的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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