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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为避财产之争立多份遗嘱仍于事无补

时间:2013-6-26 10:07:0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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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遗嘱人生前作了多份遗嘱,但是还是没有避免后人为继承财产对簿公堂。1月3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姑侄之间因代位继承产生的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洪补偿原告朱晓3万余元,驳回原告朱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朱德伟与邹爱英夫妇先后收养原告朱晓的父亲朱冬桂及被告朱洪。2001年10月,朱冬桂因病去世。2001年11月,朱德伟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11年12月,邹爱英去世,生前留下多份遗嘱。
  2003年7月,邹爱英通过公证,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的一套房产赠与被告朱洪,受赠人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4年9月,邹爱英通过公证,将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的一个店面、一套住房属于自己的份额分别给女儿朱洪、孙子朱晓。
  2005年7月,继承人朱晓、朱洪通过公证,两人自愿放弃继承南昌市店面、住房属于被继承人朱德伟的份额。该两处房产属于被继承人朱德伟的遗产份额全部由邹爱英一人继承。2006年6月、2009年5月,邹爱英通过公证,先后委托被告朱洪将南昌的一套住房、一个店面转让给了他人。2010年10月,邹爱英立下有个人签名的遗嘱,电脑打印的遗嘱内容为:邹爱英的生活起居和生病等需朱洪照顾,待邹爱英去世后安葬费用全部由朱洪一人负担,邹爱英个人积有存款及一些金银首饰和部分家具,全部归朱洪一人继承。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活着时,财产不是遗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虽然邹爱英先后有多份公证遗嘱涉及房产、店面的继承问题,但是,邹爱英生前的行为已经处置了自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的店面和房产,死亡时该不动产已不存在,也就不存在财产的继承问题。至于该房屋变卖款的处置权,属于邹爱英生前的自由行为,他人无权干涉。由于朱德伟先于妻子邹爱英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广昌县旴江镇的一套房产应属于夫妻生前共有房产,除去一半属妻子个人所有外,剩余一半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妻子邹爱英、女儿朱洪、代位继承人孙子朱晓三人平均分割。因此,被继承人邹爱英的赠与合同部分无效。关于被继承人邹爱英立下有个人签名的遗嘱,法院认为,虽然邹爱英的遗嘱内容是打印的,只有签名是自书的,但其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不同而已,且经过遗嘱人签名认可。经法庭查实,系被继承人邹爱英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又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法院对邹爱英遗嘱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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