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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出30万元收不回 起诉担保人代为偿还被拒

时间:2016-5-13 9:28:36>跟律师谈谈<

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30万元,朱某出面担保。朱某不仅资金雄厚而且信誉良好,王某就放心地将钱给了袁某。

袁某出具借条的时候,朱某作为担保人也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名。可在这之后,袁某还不了钱,王某便到法院起诉,因为袁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所以并未将其列为被告,而是要求朱某代为偿还30万元。

朱某对担保关系的成立并无异议,但辩称签订的借款协议上未约定借款期限,三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王某从未向自己催讨过,开庭的时候担保已过保证期。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朱某主张过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在向王某借款时出具了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王某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30万元。之后,王某曾向袁某进行催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朱某的保证期间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王某未在这段保证期间内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故朱某免除保证责任。最终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在线提醒:

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王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债务人袁某积极催款,未能举证证明在朱某的保证期间内向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对于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出借人,要时刻注意担保方的保证期间,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保证人,在涉诉过程中也可以在时效方面进行答辩。对于保证人来说,更关键的是为他人担保时要清楚自己承担的责任大小。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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