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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患不育症久治不愈,妻二次诉离终获准

时间:2013-6-29 9:59:19>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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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得知丈夫武某患有不育症且久治不愈,妻子于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9月10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
  2008年4月份,当年19岁的女青年于某与21岁的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某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却始终不能怀孕,起初,着急抱孙子的武某的父母认为是于某的原因,武某的母亲贾某便抽空陪于某到医院检查,结果于某一切正常。第二天,贾某听从医生的建议,强行把武某拉到医院做了检查,没想到武某患有原发性无精症。随后的近两年时间内,于某陪武某到省内外多家医院治疗,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武某也积极配合治疗,戒掉了烟酒、改掉了一些不良习俗,但其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于某无奈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武某的父母听说后,托亲戚找朋友劝说于某,并恳求于某再给武某一次机会,再给他们一年的时间去治疗武某的病,如果还没有效果,再考虑离婚。于某接受了众人的劝说,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诉讼。
  后夫妇两人通过转借亲朋好友筹措了资金,又多次到医院为武某治病,但于某还是怀不上孕。随着时间的推移,看到自己的病情不见好转,且家中为其治病已债台高筑,武某越发消极悲观,不再积极配合治疗,又开始抽烟酗酒,且脾气越来越暴躁,稍不如意便大发雷霆。2011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武某醉酒被朋友搀扶回家后,于某刚埋怨了几句,便挨了武某两耳光,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后武某一直没有去岳父母家接于某回家,逢年过节也不看望于某的父母。2012年6月26日,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与被告武某离婚。
  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告于某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武某离婚,且已分居一年多,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其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且原告也要求不处理财产问题,故对原、被告的财产情况该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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