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离婚程序>夫妻各自为战互不信任,委托姑母抚养7岁女儿

夫妻各自为战互不信任,委托姑母抚养7岁女儿

时间:2013-7-1 17:00:31>跟律师谈谈<

    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父亲赌博吸毒,母亲经常外出,为了七岁女儿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谁也不相信对方能抚养好孩子,故两人达成共识:由孩子姑母代为照料抚养,母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依法判决原、被告未成年女儿杨琳琳随被告杨城生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谷小梅对女儿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方应提供便利。
  
案情:
  199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谷小梅的户口迁入被告所在地,成为被告的家庭成员,被告杨城是户主,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1月生育女儿杨琳琳。自2010年起,女儿杨琳琳在南召县某私立学校托教就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为琐事生气,开始产生矛盾。为从学校接送女儿杨琳琳,被告杨城与原告谷小梅发生争执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此后杨琳琳由被告杨城接走,仍在该学校托教就读,并在被告姐姐家生活。被告杨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2年初入漯河市河南省第二劳教所执行。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现女儿仍在该学校学习,在被告姐姐家生活。被告为抚养女儿,付给被告姐姐2万元。
  诉讼中,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杨琳琳在被告杨城强制戒毒期满后,随被告杨城生活;戒毒期间,杨琳琳仍在该校托教就读,节假日去被告杨城姐姐家生活,原告谷小梅对女儿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应提供便利;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为子女抚养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已协商一致,本院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免费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夫妻各自为战互不信任”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