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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好意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使用,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死亡,因赔偿问题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哲清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京20%损失计3.6万元。
案情:
2011年10月,陈京的儿子陈上明向朋友李哲清提出借车前往县城,李哲清明知陈上明没有驾驶证,仍将摩托车借给了陈上明。陈上明驾车超载搭乘3人朝县城驶去,途中违反交通规则靠左行驶,为避让相向行驶的车辆撞上路边大树,造成摩托车损毁、陈上明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上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京与李哲清经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哲清违反交通安全法,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陈上明驾驶,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该院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额的20%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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