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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丈夫瞒年龄诉离婚被驳回

时间:2013-7-2 10:47:5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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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女)与霍某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结婚25年后,陈某以霍某婚前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婚后双方存有代沟、没有共同语言等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8月3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1986年1月初,当年20岁的陈某与31岁的霍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9日生育一男孩霍天(化名)。后两人常因日常生活琐事闹矛盾,霍某脾气暴躁,稍不如意便打骂陈某。2010年5月份,儿子霍天结婚后,家庭开支逐渐增加,陈某便要求霍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霍某因无一技之长且年龄偏大,不愿出去打工,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挖苦霍某作为男人整日无所事事,没有本事挣钱养家。感觉自尊备受伤害的霍某气愤不已,挥手扇了陈某两耳光。陈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且一直不愿回家。2012年6月11日,陈某以霍某婚前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婚后双方存有代沟、没有共同语言;陈某常因家务琐事对其打骂,且两人已经分居两年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霍某离婚。
  庭审中,被告霍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被告前妻因车祸身亡后一直单身,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时,介绍人已将被告的真实情况如实反映给了原告,原告本人也非常清楚被告的真实年龄和其他情况,原被告双方于认识近一年的时间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存在婚前故意隐瞒年龄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曾多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执意与被告离婚。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向法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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