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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是“法外之地”

时间:2014-4-26 15:14:57>跟律师谈谈<

 一直以来,网络被误认为是“法外之地”,认为我国《刑法》等法律都是无法涉及到网络上的,但是最近,秦火火一案在北京宣判,再次告诉大家,网络世界依然受法律约束。

    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志晖明知罗援(男,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系军人,免费法律咨询2013225日使用昵称为“东土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198027857)捏造“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的事实,无端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25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罗援的负面评价。秦志晖明知“杨澜 (微博)(女,阳光媒体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在线律师向希望工程虚假捐赠”系捏造的事实,于2013715日使用昵称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3621506850)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转发 7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的负面评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针对该起事实,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免费法律咨询以证明涉案微博不是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且涉及杨澜虚假捐款的信息此前已在互联网上形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7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8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17466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在线律师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书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明。 针对该起事实,免费法律咨询辩护人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明在秦志晖发布该信息之前,网上已有人发布了相同的信息。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志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819日起至2016818日止)。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在线律师分析:网络固然是公民发表言论的地方,但是并不是公民犯罪的载体,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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