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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车超期一年半不还 肇事撞车后逃逸终被发现

时间:2016-6-16 14:26:29>跟律师谈谈<

租完车便玩起了失踪,超期近一年半不还,直至一次交通事故引发三车连撞,租车人弃车而逃,租车公司这才找回了汽车。而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被撞车辆的损失之后将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金79000元。日前,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租车公司因疏于车辆管理需承担三成责任,应支付保险公司23700元。

失踪车辆肇事后现身

2013年6月22日,上海浦东新区板泉路和云台路口约50米处,一辆牌照为京P1CR51的轿车因故猛烈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三车头尾相撞,车身损伤严重。见此情景,肇事司机曹某弃车逃逸。

后经交警调查认定,肇事车辆京P1CR51轿车归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下简称一嗨租车),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另三方不负责任。然而,当交警通知一嗨租车前来领车时才得知,肇事车辆已经“失踪”近一年半。

原来,2011年12月23日,曹某从一嗨租车处租借了涉案车辆,双方约定订车天数26天,还车时间为2012年1月21日,曹某支付打包租车和保证金共计8411元。但是租期届满,曹某未按时归还车辆,也未按照合约安装GPS。一嗨租车一直试图联系曹某以及搜索车辆的具体位置,均未果。直至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嗨租车才找到该车。

保险公司状告一嗨租车

在被撞的三车中,有一辆沪牌的轿车损失最为惨重。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在无法找到曹某后,遂向一嗨租车索要保险金,但是遭到拒绝。为此,保险公司将一嗨租车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79000元。

法庭上,原告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为全责车辆所有人,因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且逃逸司机的身份无法查清,应由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嗨租车被判担责三成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原告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其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系专业性、营利性汽车租赁公司,其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也相应高于普通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告作为专业化汽车租赁公司在车辆有效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该重大疏漏导致其事实上难以保证机动车具有安全性能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资格和能力,进而也难以有效控制运行风险,脱离有效管控的机动车将必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更大的危险,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肇事人逃逸、至今无法查清的结果也证明了此点,被告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可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指的是在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下,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的主审法官李鹏认为,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包括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尽到专业化汽车租赁公司所应尽到的管理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付有一定的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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