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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救人溺亡 家长起诉获救者获赔8万元

时间:2016-6-17 11:11:11>跟律师谈谈<

去年9月份,徐州铜山的12岁少年小鹤,为了救助落水的同学小旭,不幸溺水身亡。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不过,在今年5月份,小鹤的父母却将获救的小旭告上了法庭。昨天,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5年9月3日下午两点多钟,12岁的小鹤与同学小旭等人,一起到村委会旁一处因采煤塌陷形成的水塘里游泳时,发生了意外。小旭说,当时他一不小心滑入了深水区,是小鹤和另一位同伴,将他救了上来。

虽然,小旭脱离了危险,但是,在小旭身后推他的小鹤,却消失在了水塘里。附近村民听到呼救后,赶紧跑去帮忙,并立即拨打了110。

期间,民警和村民们用渔网两次对鱼塘进行了拉网式搜索,但是,始终没有发现小鹤的踪影,直到凌晨两点多钟,在专业打捞队的配合下,小鹤才最终被打捞上岸,而此时的他早已没了呼吸。然而,悲剧发生后,小鹤父母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小旭家人的表现也让他们非常寒心。

小鹤父亲称,他们家从出事,就当天就去了一下,当时我们家心情都不好,他一直到现在 打官司 接到传票以后 他们都没有到我们家里去过,已经八九个月了,一趟都没去过。气愤之下,小鹤父母便将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同时,小鹤父母还认为,当地村委会和煤矿没有尽到对水塘的管理义务,也要对小鹤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小鹤父母将他们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补偿和赔偿金额合计40万余元。5月26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鹤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小旭虽然对小鹤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小旭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小鹤父母适当地予以补偿。小旭并不是小鹤死亡的侵权人,他只是一个受益人,那么我们在考虑这个补偿的时候,更多的是要考虑他的受益范围,以及他的家庭经济条件,作出一个适当的补偿。

另外,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煤矿在1990年就对事发水塘所在的土地进行了征用,被告村委会对涉案水塘既没有管理权,也未实际使用或收益,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正规的采煤企业,它对这个塌陷以及塌陷造成的水坑有多深,地域有多复杂,它对这个是明知的,而且对水池存在危险的情况 也是可以预见的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做出一些警示管理的话,它肯定在管理上是存在一定过错的14:00 我们到实地去看了这个水塘,几百亩的塌陷地,周围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 同时,法院认为,小鹤的父母,作为小鹤的监护人,没有对小鹤的出行、玩耍等,进行必要的监护,对小鹤的溺水身亡应承担80%的责任。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小旭及其父母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2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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