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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受残无法直立行走 妻子诉离被驳

时间:2016-6-17 19:06:20>跟律师谈谈<

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面对妻子邢某不顾丈夫刘某因工伤受残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社会情理,依法作出判决不准离婚。

邢某与刘某认识恋爱多年,于1991年2月1日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在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 2004年3月刘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建筑工地务工时腰椎受损,大小便失禁,无法直立行走,被评定为贰级肢残疾人。刘某被护送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一年后,邢某就经常外出经商、务工,回家照顾刘某的时间逐渐减少。刘某长期一人在家,病情后经医治虽有好转,但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仍受到严重影响。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化。邢某曾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邢某仍拒绝回家,拒绝与刘某和好。现邢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相互扶养,是传统道德所提倡的,更是婚姻法所明文规定的。这是义务,也是责任,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每个人都会有生老病死,建立家庭的目的,除了繁衍后代之外,就是期望病弱之时有人端茶送水,嘘寒问暖。只有牢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才能弘扬和阐释相濡以沫的真谛。本案,邢某与刘某结婚时间至今长达二十五年,共同一起生活近十五年,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应该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后因被告身体健康的原因,客观上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给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负担和矛盾。但刘某所受伤残是为了改善家庭经济而致,且其身体现尚未康复,邢某平时对其不管不顾,此时,现又提离婚,实属不该。为使刘某身心不再受到打击,同时兼顾社会情理,维护其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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