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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汉酒后横路遇车祸自担次责

时间:2013-7-8 10:10:43>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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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1月31日晚,原告陈某邀本村村民刘某在其家吃晚饭,期间,两人均喝了些酒。当晚21时30分左右,陈、刘二人于饭后沿洪河公路由东向西往刘某家行走。当行至洪桥镇上马村冲笼组地段时,刘某被一辆自洪桥镇往金桥镇方向行驶的车辆撞倒在地,该车立即逃逸。刘某因受伤躺在路上,陈某当即多次用移动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报警,但因其酒劲未过而一直未能清楚地叙述事故的相关情况。稍后,陈某站在刘某身旁小便,肖某驾车至事故发生地段,因在相向来车的远光灯灯光照射下而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前方行人动态,致使所驾车首先撞倒站在刘某身旁小便的陈某,接着车辆右前轮推碾因受伤原本就躺在路上的刘某,从而造成陈某轻伤、刘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核定,刘某的各项损失为29万余元,陈某因受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
  肖某系周某雄雇佣司机,此次出车系受周某雄指派接人。案发后,陈某、刘某起诉车主周某雄和司机肖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判决:
  祁东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某、刘某两老汉酒后横马路遭遇车祸,被判决自担责各20%、10%,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条74条第2项:“行为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忽视自身安全,酒后在车道上行走,致使被汽车撞倒,刘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依法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在判令被告周某雄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判令两原告各自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被告肖某系被告周某雄所雇佣的司机,其在职务行为中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周某雄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对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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