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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案,判决原告张惠与被告罗飞离婚,小孩罗辉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
案情:
丈夫平时好吃懒做,性格暴躁,一旦喝酒就习惯怒骂小孩殴打妻子,谁也劝不住。妻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考虑儿子尚小于心不忍,经法院调解同意和好。而后丈夫恶性并没有改掉,而是变本加厉,度日如年的家暴生活让妻子实在无法再忍受,且现已十五岁的儿子,也不忍心再看到母亲经常挨打,也赞成母亲再次到法院诉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月2日生育一男孩罗辉江。此外,被告罗飞有喝酒后经常打骂妻子行为。
审判: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后感情基础薄弱,经常矛盾不断,原告张惠曾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调和,但原告又提起离婚诉求,可见夫妻关系仍不能和好,且原告常受被告打骂,本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故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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